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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资金失踪案新动态:6被告均上诉

  时隔两年后,曾引发轰动的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出现最新进展。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除了首犯寿满江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其他5人也分别被判处了2~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50万元不等。不过,上述案件了犹未了。记者获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案件一审宣判前后,1月18日,酒鬼酒高管出现重大调整,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建忠、总经理夏心国等三人均因个人原因辞职。原因是酒鬼酒经营思路的调整,还是与上述案件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

  存款还是高利放贷?

  法院判处寿满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但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公告,自曝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活期结算账户1亿元资金被盗,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而在此前,据酒鬼酒公告,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的活期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

  一家总部在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为何要把1亿元资金存放到远在杭州的银行?

  根据庭审资料显示,2013年11月,被告方罗光(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寿满江(浙江皎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酒鬼酒购买600万元的高价酒,同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1年内不查询、不提前取款、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指派财务人员赵岚,与唐红星一起,到农行杭州半山支行华丰路网点开户。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作为1亿元资金的借出方,分79笔,通过网银转入其在华丰路网点开立的账户。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持加盖好鬼酒鬼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以付“材料款”的名义将1亿元存款转入寿满江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转账记录显示,寿满江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铭1615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转给唐红星25万元,转给蒋晶65万元,转给跟随卓铭的三个中介人朱建国、朱美青、胡国兴共380万元。剩余资金寿满江用于偿还或者结算个人银行贷款、投资杭州联合大厦项目,以及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陈沛铭收到3900万元后,将其中1500万元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合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中央红”危楼改造项目,转给寿满江1100万元,转给唐红星120万元,转给方振50万元,剩余资金用于项目前期筹备。

  罗光收到1050万元后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中介费,其中转给郭贤斌60万元。

  自此,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上仅剩1176.03元,然而,令各方至今争议不已的是,该笔资金款项性质属于存款还是高利放贷?

  参与庭审的被告方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案本质上是民间高利借贷,酒鬼酒供销公司是资金方,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是中介方,浙江皎然实业公司是借款方。且寿满江作为1亿元资金的借入方支付19.4%的回扣,总计1940万元,如果是存款,利息怎么会有这么高?

  值得一提的是,彼时酒鬼酒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据酒鬼酒2013年三季报显示,共实现营业收入4.8亿元,同比减少67.34%,净利润2035万元,同比降低95.56%。

  酒鬼酒其实自身也面临着融资的巨大压力。据公告显示,此前酒鬼酒分别两次发布了向中国农业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公告,每笔5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结算,合计资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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